宜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2022年枝城镇文宫塔公租房小区第二批集中分配通知
为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宜都市枝城镇文宫塔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现将2022年枝城镇文宫塔公租房小区第二批集中分配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审核、分配时间
(一)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9月5日起至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及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8日前完成;
(三)分配抽签时间:2022年12月中旬完成;
公租房分配房号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
二、房源情况
枝城镇文宫塔公租房小区47套,两室两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11层电梯房、框剪结构。
三、配租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直系亲属在城镇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即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镇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
4、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年满18周岁。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无自有所有权的房屋。
3.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在宜都市城镇无房产交易或析产记录。
4.枝城镇辖区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4514元/年)的0.85倍,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财产)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45140元)的0.85倍。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推举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三)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无自有所有权的房屋。
2.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在宜都市城镇无房产交易或析产记录。
3.枝城镇辖区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4514元/年)的0.85倍,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财产)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45140元)的0.85倍。
对因天灾人祸、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事故)等特殊原因引起的住房困难、确需通过住房特别救助的家庭,经社区、乡镇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属实的,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作为特殊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分配范围。
四、配租办法
依据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数等因素进行评分,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公租房配租对象。
(一)评分标准
1、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计基础分50分。
2、同住家庭城镇人口5人的基本分25分,每增减1人加减5分。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含智力三级、精神三级)的每人加8分,轻度残疾人(三、四级)的每人加3分。
4、有重大疾病(即: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慢性病等)对象的家庭中有1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患者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3分。
5、家庭成员中有本市级劳动模范的加3分,宜昌市级劳动模范的加5分,省级劳动模范的加7分,全国劳动模范的加10分。
6、家庭中有1名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两参” 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等享受国家优待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加8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3分。除上述其他退伍军人的加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1分。
(二)认定依据
1、户籍认定以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为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其成员因户口落在集体户口中的,以其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为单位,视为单独一户。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3、残疾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4、重大疾病患者,以市医保局出具的大病医疗保险证明为准,或者患有恶性肿瘤(癌症)、肾功能衰竭的患者等,以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慢性病以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专家评审通过为准。
5、劳动模范以荣誉证书及相关文件为准。
6、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两参” 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等享受国家优待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退伍军人,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材料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没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1、原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待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房产,离婚时自愿放弃产权,因离婚而成为无房户三年内的;
2、自有产权住房近三年内上市出售的;
3、原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及以上被征收的;
4、子女有赡养义务和赡养能力,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
5、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的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有继承权,但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
6、已租住公租房、公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五、租金标准
(一)租金执行报政府备案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5.3元/平方米·月。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六、申请的材料、程序、审核、公示、轮候规定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材料;
4、家庭收入状况(如家庭成员所持有银行卡、折或所在单位近六个月工资发放明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据实填报);
5、家庭(含父母、子女、配偶)住房登记信息;
6、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
7、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8、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程序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并签署申报信息真实性承诺和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承诺。凡可享受评比加分因素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证件等认定依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报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资料补齐的书面通知5日内补齐申请资料,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单项评分的权利。
(三)审核
由枝城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社区居委会、民政办组成专班进行核查签署意见。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对在社区申请登记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房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分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由专班组织初始评分后将全部申请资料及评分情况(证件为复印件)送交枝城服务站,由枝城服务站对提供的资料及调查表再次核对,同时将核对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复审,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枝城人民政府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并书面说明理由。社区居委会应在接到通知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诉。
(四)拟分配家庭公示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复审工作结束后,汇总评分结果。并将评分情况分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公租房分配名册,在宜都市政府公开网、住建公众号长期公布。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公租房分配名册组织申请人参加公租房抽签,公证处备案,当场向配租家庭发放《宜都市枝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
(五)轮候
申请人因当期房源套数有限而未能参加公租房抽签的,进入轮候名册,在轮候配租前申请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告。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轮候申请人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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