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具及其配件产品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加强我市生产销售领域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5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6号)《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燃气采暖热水炉》(GB25034-202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现对燃气器具及配件经营主体作如下提醒:
一、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经营主体质量负责人,根据经营规模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按照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入库验收等规定要求,消除潜在质量风险。
二、核对经销产品质量信息。进货要选择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经营规范的企业产品,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所售型号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三、定期开展自查整改。对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对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连接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质量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经营行为和销售产品合法合规。
四、杜绝质量违法行为。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严禁销售未经CCC认证、无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严禁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严禁销售无执行标准、出口压力可调节、无紧急切断装置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及出口非螺纹连接商用调压器;严禁销售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的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请各燃气器具及配件经营主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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